研究综述:腐败与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及政治制度
作者简介:肖汉宇,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博士后研究员;
公婷,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教授。
本文原标题为:《腐败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基于2009-2013年526篇SSCI文献的综述》;文章对近年内英文SSCI期刊上有关腐败问题研究的国际文献进行了综述。根据“corrupt*”和“bribe*”两个关键词,通过“Web of Science”,我们选取2009-2013年间发表在经济学、政治学、规划发展、跨学科的社会科学、商科、地区研究、公共行政和社会学等八个领域的526篇与腐败相关的论文作为样本,讨论腐败研究中的五个理论问题,包括腐败的定义和测量、腐败与经济发展、腐败与社会公平、腐败与政治制度,以及反腐败的成效。同时也讨论了这些论文的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方式,以及这些研究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一、引言
如何治理腐败是一个世界难题。伴随着中国经济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力度达到历史高峰,查办腐败案件也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对腐败问题的理论认识还有待深化,与腐败相关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由于腐败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仅需要在反腐败的实际工作中努力,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然而,与中国政府反腐败力度不相称的是,学界对于腐败的研究仍然滞后。学术研究的滞后反过来极大地限制了理论对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该如何认识腐败问题?目前国际文献对腐败的研究处于什么状态?呈现哪些焦点问题?国际上的腐败研究对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廉政体系有哪些可以借鉴?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基于2009年至2013年五年期间在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英文期刊上发表的与“腐败”相关的526篇文献,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综述。
国内学者对中文期刊上的腐败研究论文也曾作过综述。例如,倪星、陈兆仓(2011)对1980-2009年与腐败相关的中文研究成果作了描述分析。张增田、杨惠(2011)对1992-2011年中国学术期刊网1701篇与腐败相关论文的关注主题及演变作了分析。李燕凌等(2011)从腐败的定义、行为特征、腐败测量和反腐败策略四个方面综述了最近的研究成果。李秀峰、李俊(2004)对公共行政学界的腐败研究进行了综述。
与现有的腐败研究综述相比,本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我们重点关注英文文献中腐败研究的成果,更具国际视野,从一个更广阔的角度、更多样化的理论层面来看待腐败问题。第二,现有中文文献多采用描述性统计对现况进行分析,而我们以定性的方法关注腐败研究的五大理论热点,探讨腐败问题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这对于理论发展有更深刻的启发意义。第三,我们在最后的讨论部分将国际文献与中文的研究进行比较,这对中国的腐败研究具有启发意义,对决策者的反腐败治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腐败研究的基本特征和方法
本研究分析的所有文献来自于“Web of Science”的SSCI数据库。该数据库被研究机构和学者广泛引用。本研究通过论文标题中“corrupt*”和“bribe*”两个关键词来搜索腐败的论文。时间范围为2009-2013年。根据领域的相关性,我们选择了八个子类别,包括经济学、政治学、规划发展、跨学科的社会科学、商科、地区研究、公共行政和社会学。由于部分文章未能下载全文,以及剔除非研究性论文,得到623篇次论文(见表1)。但同一篇论文有可能出现在不同的类别下。我们最终获得526篇论文。
我们对526篇论文作了编码。设置的选项主要包括:论文标题、作者、期刊、发表年份、研究主题、研究方法、资料收集方法,等等。所有论文分为四类: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混合方法和数理模型建构。混合方法指的是论文综合运用了两种或以上的研究方法。数理模型则在经济学中运用较多,指的是基于理论或假设,通过数理推断来探讨腐败相关问题。表2报告了526篇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其中,定量与定性的论文所占比重最大,分别为50%和34%。数理建模与混合研究方法也均占一席之地。
资料收集的方式繁多,较难有全面的分类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把资料收集方式分为:访谈(包括焦点小组和参与式观察)、实验法(包括准实验法、实验法和问卷实验法)、原始问卷调查、多种来源、无经验事实、定性消息(包括新闻报道和官方来源等)和二手数据等7种方法。表3报告了这些方法各自的论文篇数与百分比。二手数据库和定性资料是研究腐败的两种主要的资料收集方法。
我们主要围绕腐败研究中若干重大问题对这些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讨论。在对526篇文献进行分类后,我们发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五大方面:腐败的定义与测量、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腐败与社会不公、腐败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以及腐败治理的成效。
三、腐败的定义和测量
腐败通常定义为“以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World Bank,1997)。这样的定义看似简单,但学者们并不简单对待。最近五年西方文献中有两个观点值得一提。第一,必须将腐败的定义置于具体社会环境条件下考察。例如,某项研究通过对墨西哥某州32名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看他们如何认识司法腐败。结果表明,对司法腐败难作非常确切的定义,因为人们对腐败有不同的理解(Ferreyra - Orozco,2010)。学者一般把腐败限定于公共部门或公权力的行使者,而在中国,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非盈利部门之间的边界往往比较模糊,“公”与“私”的界限并不分明。腐败可以是经济犯罪,也可以是违反党纪,玩忽职守和违反社会道德也是腐败的一种形式。腐败也不单是政府官员的腐败,已逐渐演变为公私部门之间的合谋。第二,民众对腐败的界定会随着大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比如,由殖民地向独立国家的转变会影响民众对腐败的认知。在殖民地时期,行政威权政府在很多领域实行配额管制,因此腐败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当国家独立并建立起新的政府之后,民众开始意识到腐败与公共问责之间的关联(Gould,2011)。在后苏哈托时代的印度尼西亚东部某省,随着地区自治和分权措施的推行,人们对腐败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滥用公权以及不征求大众的意见也被看作是腐败(Erb,2011)。
由于定义腐败困难,形式各异,准确测量腐败也有很大难度。围绕腐败的测量,最近五年出现不少研究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由于把握腐败的真实程度难度大,一些国际组织(如透明国际、世界银行)通过测量民众的腐败感知来考察一个国家的腐败水平。受此影响,研究跨国层面的腐败的大部分学者会以腐败感知而非实际的腐败水平为依据。
以腐败感知代替腐败水平这种做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批评。Olken(2009)对印度尼西亚推行的一个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中村民所报告的腐败感知水平和另一个更为客观的反映腐败程度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腐败感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腐败水平,但是其预测能力并不理想(回归方程中腐败感知的系数非常小)。腐败者很可能通过隐蔽的方式掩盖腐败行为,市民对他们的腐败感知水平因此会偏低。但有时腐败感知也会出现偏高的情况。例如,一般认为民主化进程有助于减少腐败,因为政党为了赢得选举会提升政治透明度,以表现出对选民负责的姿态。但研究却表明,韩国的民主化过程伴随着腐败水平的上升,这是由于腐败的测量过度地依赖腐败感知所造成的。民主化过程中会出现媒体自由化的倾向,对腐败丑闻大加渲染(Schopf,2011)。
此外,不同的社会群体可能对腐败有不同的认知。例如,基于专家的感知来测量腐败的方法会存在较大的误差,专家可能有自身的意识形态偏见或对某些地区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因而出现感知上的偏差。有的研究表明,专家高估了非洲民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而低估了民众对善治的重要性的认识(Razafindrakoto & Roubaud,2010)。这个问题在对腐败作跨国比较时尤其需要注意。
但是,以腐败感知数据作为一种测量方法仍得到很大支持,而且也在不断改善。例如,世界银行发布的治理指数(包括腐败指数)虽然受到批评,其测量指标和测量方法都在不断更新和进步。学者开始关注如何建构更可靠的指标来测量腐败。有的研究借鉴用以测量贫穷和不公平的“公理化测量法”(axiomatic approach)来构建腐败指标并建议运用此法来测量腐败水平(Foster et al.,2012)。也有的学者采用相对客观的测量方法,如测量“租金流出量”(outflow of rents)和相关官员接受的贿赂等来测量腐败(Schopf,2011)。但是这些测量对数据可靠性的要求较高。
为了测度腐败感知与实际腐败程度间的距离,或者为了改善对腐败感知的测量,越来越多的学者转向研究哪些因素会影响腐败感知水平。不少研究关注宏观因素如何影响人们的腐败感知(Li et al.,2016)。基于中国的调查数据发现:不同的信息源显著影响人们对地方政府的腐败水平的感知,虽然小道消息会提高人们的腐败感知,但是政府控制的媒体对腐败官员的报道总体上会降低人们对政府腐败程度的感知(Zhu et al.,2013)。
四、腐败与经济发展
腐败对经济发展有润滑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在腐败研究中一直具有争议。许多研究为腐败妨碍经济发展提供了佐证(Aidt,2009; Bentzen,2012)。例如,一项基于81个国家数据的研究表明,腐败会通过对投资、人力资本、政治稳定的负面影响阻碍经济发展(Hodge et al.,2011)。来自于非洲的公司层面的数据证明,腐败会对企业的生产率有很强的负面作用(Faruq,2013)。腐败也会影响到地方的金融市场(Butler et al.,2009)。
但是,也有研究肯定腐败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亚洲悖论”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为什么亚洲的高速经济增长与高腐败水平紧密联系?例如,印度尼西亚的腐败与工业生产率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Vial & Hanoteau,2010)。中国的经验事实也表明经济发展与腐败呈正相关(Dong & Torgler,2013)。有学者就中国的“腐败悖论”提供了企业层面的解释,也即,腐败与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存在替代关系,当金融业发达时,腐败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当金融业还处于落后阶段,腐败则促进经济的发展(Wang & You,2012)。研究还发现,在越南,腐败对私有企业发展有负面影响,而对国有企业有积极的影响(Nguyen & Van Dijk,2012)。至于腐败是否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有学者指出,当规制(大量的程序性工作以及最低工资要求)对企业家不利的时候,腐败会减少规制程度过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43个国家2003到2005年间的数据研究发现,企业可以通过腐败行为而提前大约50天获得生产经营的批准(Dreher & Gassebner,2013)。
更多的学者认为,腐败与经济的发展有着更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显著地受到制度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腐败对经济的影响可能取决于该地区或者国家的治理水平。实证研究显示:在治理水平较低的国家,腐败对宏观经济生产率有负面影响,但其影响系数非常小;而在治理水平非常低的国家,腐败与经济生产效率呈高度正相关(Méon & Weill,2010)。也有学者把腐败对贸易的影响放在不同的国民收入水平下考察。结果显示,在低收入国家里,腐败会减少贸易开放程度;而在高收入国家里,腐败会增加贸易开放程度(Roy,2010)。
我们认为,在正式制度质量不高时,腐败与个别企业的发展可能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而当正式制度发挥主导作用时,腐败对经济的发展多呈现负面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贿赂使得企业与官员建立了非正式的关系网,会带来显著的收益。但是这也导致了资源分配无效率(De Jong et al.,2012)。基于印度的一项研究发现,如果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十分密切的话,他们的企业更容易参与贿赂,企业家会出于保持竞争力的需要而把贿赂视为合理行为(Collins et al.,2009)。这或许可以在微观层面上对“腐败与经济发展悖论”作出解释。
反之,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行为又会如何影响腐败?通常的观点是,市场化或者自由竞争是减少腐败的良药。有学者基于跨国的数据并考虑了经济自由、民主以及两者的交互影响之后发现,在任何的制度环境下经济自由都会减少腐败(Saha et al.,2009)。也有研究发现,将公共物品(例如国有森林)私有化能够减少腐败(Koyuncu & Yilmaz,2013)。但更多的文献表明,竞争和自由经济未必能够减少腐败。学者对拉丁美洲的研究发现,虽然私有化会提高效率,但是也为腐败打开了大门,进而引起民众的不满(Martmort & Straub,2009)。在企业层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与更严重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当企业的贿赂可以减少企业其他方面的运行成本时,腐败就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Alexeev & Song,2013)。对俄国的企业的问卷调查研究也发现,当周围的企业都通过腐败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时,其他企业也会这么做(Venard,2009)。在中国,类似地,其他公司的贿赂行为是影响受访公司是否从事贿赂的一个重要因素(Gao,2011)。
这些研究对于学者们思考如何运用市场手段来治理腐败有一定的启发。我们不能非此即彼地采用简单的“二分法”来看待腐败与市场的关系。当腐败程度很高,而正式制度出现严重缺陷的时候,一味强调用市场手段来治理腐败有可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只有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注重改革并完善各种制度,才能有效抑制腐败。
五、腐败与社会不公
腐败严重危害社会公平,导致贫富分化。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有学者基于美国各州的数据探讨腐败与收入不公的关系,指出从长远来看,腐败与收入不公有显著的正相关(Apergis et al.,2010)。另一项实验研究发现,交警在处理相同的交通违规行为时,往往向看上去较穷的司机索取贿赂,而对富人只是一般警告了之(Fried et al.,2010)。探讨贿赂的成本分配的研究表明,在贿赂交易中穷人往往要用占其收入支付更大比重的数额进行贿赂(Hunt & Laszlo,2012)。
腐败对社会不公的影响也体现在教育领域。例如,在塔吉克斯坦,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提供免费教育,但民众实际上仍需要承担不少非正式的腐败性的支出,例如学校要求学生交纳费用以维持学校的日常运转,有些教师直接向学生要钱,一些大学生需要采用贿赂的方法来通过考试等。这显著地提高了学生的教育成本(Whitsel,2011)。教育腐败反过来强化社会不公。贫困的家庭、家长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有女性在校读书的家庭更可能成为教育腐败的受害者;而较富有或社会地位较高的家庭则可能通过非正式的社会网络来绕过复杂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反而支付较少的贿赂(Choe et al.,2013)。这实质上指出教育腐败会带来累退的效果:越穷的家庭承担越高的腐败成本。
六、腐败与政治制度
腐败会影响到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反过来也会影响腐败水平。由于世界各国采用不同的政治制度,因此它们与腐败的关系也就千差万别。
第一,大量的研究关注政体、政党政治和腐败的关系。西方文献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政治制度是影响国家腐败水平的重要因素。基于1984年到2004年间64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学者发现以下两个制度安排往往容易导致腐败:一是政党可以控制议会的议程;二是政党可以将党内投反对票的议员清除出政党(Yadav,2012)。也有研究从民主水平高低和民主化时间长短两个维度,对100多个国家的数据加以分析。结果显示,民主化的发展会显著地减少这些国家的腐败水平(Pellegata,2013)。但也有研究认为,两者的关系并非线性,而是一个倒U型的关系:在民主化初期,民主改革使得腐败官员与行贿者之间的腐败信息更加充分,进而加剧腐败;而民主化的深化会使得国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提高腐败的成本,因而腐败减少。以1982年至1997年的跨国数据为基础,Rock(2009)证实了民主的持续时间与腐败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倒U型的关系。而值得庆幸的是,这个民主转型大约只需要10-12年时间。采用82个国家的历年数据,有研究发现,在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里,政府规模扩大会减少腐败;而在民主化低的国家,扩大政府规模会导致腐败上升(Kotera et al.,2012)。原因是,民主化程度较低的国家缺乏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机制,因此政府规模扩大会加剧腐败;而当民主水平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国家的监督机制较为完善,能够约束官员的腐败行为。第二,不少研究关注选举、问责与腐败的关系。腐败会影响公民的选举意愿和兴趣。
以葡萄牙304个市政府5年的数据为依据,研究发现腐败水平仍然是预测选民投票率的关键变量。相对于较廉洁的地区,选举参与率在腐败较高的地区会高出几个百分点(Stockemer & Calca,2013)。以密西西比州辖区下的县政府为对象的一项定量研究也发现,腐败水平高的县的公民选举参与率要高于腐败低的县(Karahan et al.,2009)。这似乎意味着,选民希望通过投票选举来撤换腐败的政府官员。以瑞典地方政府为对象的定量研究发现,地方的选举竞争会显著地减少寻租行为(Svaleryd & Vlachos,2009)。
那么,选举制度是否会影响官员的腐败行为?在巴西所做的一项测量地方腐败水平的研究表明,再次当选的市长要比首次当选的市长在资源利用上显著地更合理(Ferraz & Finan,2011)。但在民主国家,政治家的腐败丑闻并没有显著降低他们再次获得选民支持的可能性。为什么选民不把那些腐败的政治家踢出政府?这里有微观和宏观层面的诸多因素。例如,选民会在腐败带来的损失与所获得的好处之间进行选择:当经济利益(例如税收减免)大于腐败所带来的损失时,选民会再次选择这些腐败的政治官员(Konstantni-dis & Xezonakis,2013)。选民也有可能在选举的时候不把腐败作为关键的因素来考虑,因为选民逐渐形成了对腐败容忍的态度(Sharkansky,2010)。在较清廉的国家,选民会负面地评价腐败;而在腐败严重的国家,只有在国家的经济水平较差时选民才会抨击腐败;也就是说,在经济运行良好时,腐败似乎变得不重要了(Klanja & Tucker,2013)。
七、腐败治理的成效
在我们收集的文献中,有不少研究关注治理腐败的成效。反腐败效果不理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民社会的作用。公民社会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但问题在于,公民社会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研究指出,在苏哈托时代,激进分子和公民社会反腐败的经验逐渐成熟,他们的诉求从一般的表达到清晰的话语体系,直到成立公民组织,积极推进新的法律制度来打击腐败。从表面上看,这些努力促成新的反腐败机构产生和一些腐败官员的落马。但是过去十年腐败水平仍然没有显著的下降。问题在于,公民社会的力量要与其他的制度相配合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公民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产生足够的社会压力,这与新闻自由息息相关(Themudo,2013)。高度的新闻自由有助于公民社会有效发挥反腐败作用。当公民社会倡导的社会问责能够促进横向问责和通过选举对官员形成问责时,才能显著抑制腐败(Schatz,2013)。
第二,腐败的“制度化”。当腐败被制度化或社会化的时候,反腐败的难度会大大增加。例如,公务员的社会价值观可以使他们的腐败行为“合理化”。在印度尼西亚,公务员的腐败成为一种日常行为并植根于其组织结构之中;使腐败合理化的方式包括否定责任、将自身的腐败行为与上级领导的腐败相比以及以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为藉口等。除此之外,低工资、低问责水平以及政府高层的腐败也是促使腐败社会化的因素(Budiman et al.,2013)。在瑞典,在白领因贿赂受到起诉的诸多个案中,不少人之所以犯案是因为他们认为“其他人都是这样做的”(Jacobsson,2012)。
第三,与反腐败相应的配套改革。反腐败必须得到其他相关制度和主要参与者的支持。政治不稳定、公共部门领导人的频繁更换以及他们有限的管治能力是妨碍反腐败的因素(Idemudia et al.,2010)。反腐败改革也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例如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可以使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更加有效,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技术却非常地不均衡。造成这个差异的关键因素是政治考虑。采用新技术之后,腐败成本会上升,因此腐败官员会阻碍这些技术的采用(Bussell,2010)。
第四,国际社会的角色。国际社会是重要的反腐败力量,但是其反腐败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国际组织的反腐败思路有关。国际社会推行的国家腐败排名的目的是给腐败严重的国家施展国际压力,敦促他们加大反腐力度;而排名的效果有时却适得其反。有学者指出,由于在国际社会的清廉排名中落后,高腐败国家很难吸引国际社会的投资,最终使得这些国家“与世隔绝”(Warren & Laufer,2009)。又比如,在过去20年里,欧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引进不少反腐败措施,但是腐败仍然十分普遍。学者指出,这些国家采纳的反腐败措施都只是强调反贿赂法的惩罚作用;这是不够的,还需要提高反腐败意识,把社会规范纳入考量的范围,也还要依赖于积极的激励手段(Batory,2012)。反腐败成效不佳也可能是因为国际社会未能考虑到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地方具体环境兼容。
有哪些经验值得决策者借鉴呢?第一,反腐败机构需要独立和制度化运作。以肯尼亚和尼日利亚作为个案,学者发现,前者的反腐败委员会被政治边缘化,而后者则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独立的起诉权和反腐败委员会的制度化程度是成功的关键(Lawson,2009)。司法机构的独立对反腐败的作用也很明显。有学者在研究中国的法院财政拨款与司法腐败之间关系后发现,不充分的司法拨款是腐败的先导(Wang,2013)。
第二,社会环境的支持对腐败治理至关重要。有学者比较了新加坡、中国香港、泰国和韩国的反腐败成效。他认为,新加坡和香港的反腐败成功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强;二是两地民众非常支持反腐败工作(Quah,2010)。公婷和王世茹(2013)的研究也证实,民众对腐败的零容忍是香港反腐成功的重要原因。
第三,教育对腐败有抑制作用。研究表明,在腐败水平高的国家,公民教育程度与他们对国家政治机构以及政治人物的信任呈负相关;而在廉洁的国家,两者呈正相关。也即,在腐败国家,伴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腐败会严重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Hakhverdian & Mayne,2012)。
八、讨论与结论
本文围绕腐败研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对2009年至2013年在SSCI期刊上发表的526篇国际文献作了综述,总结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也分析了国际学术界的关注重点和主流看法。这有益于拓展研究视野和寻求有价值的研究方向,并为决策提供理论支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有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需要从规范层面和实证层面认识腐败的危害性。上述所讨论的几个重要问题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腐败的危害性。但是一些研究发现腐败可能存在积极的作用,如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从方法上讲,这些研究也许无可厚非。但是他们的分析是在承认现有的制度环境不变甚至是合理的前提假设下得到的统计结果。一旦我们把社会正义、公平等价值观考虑进去,得到的结论就会完全不一样。很有可能现有的制度安排就是有助于维持腐败收益的,那么就应该从根本上考虑如何改变整个社会环境与制度,而不应该片面强调腐败的积极作用。为了更深入地认识腐败的本质和危害性,我们需要抛开这些分析工具(如过分强调量化的研究方法)对我们理论视野的限制,把规范层面的价值观纳入研究的范围。
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也不时听到强调腐败的积极作用的观点或者淡化腐败危害的说法。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正处于一种剧烈的转型期,腐败现象相当普遍;有些腐败行为甚至被合理化。腐败亦会侵蚀民心,扭曲社会对腐败的认知。公婷、王世茹和任建明(2015)最新的研究发现,与香港大学生相比,内地大学生对腐败的容忍度偏高。如果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偏高的话,那么民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可能会较低,仅仅依靠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努力的反腐败将很难取得持久的效果。
第二,研究者需要拓展腐败与廉政建设研究的思路、视角以及研究方法,提升研究质量。我们在对526篇国际文献的分析过程中发现,腐败研究的话题涉及面非常广,采用的理论视角也十分多样,涉及多种学科,而且方法多种多样。这对研究中国腐败与廉政建设的学者来说,是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的。目前中国廉政建设研究已经开始采用科学的实证方法,但是仍然有不少研究沿袭了“策论式”的思路。严格来说,后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有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努力,为研究中国廉政建设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事实资料,也为处于这个转型时期的学者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倪星、陈兆仓(2011)对中文期刊上腐败研究的论文统计分析却发现,其中大多数仍然停留在问题描述的阶段(96.7%的论文)。这与我们对英文期刊的分析差别很大:本文对526篇英文SSCI期刊的论文统计则发现,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探讨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论文比例达到67%,相关性研究的有13%。两者相加达到80%。
第三,目前学界对如何建立有效的反腐败机制仍然了解不多。我们在对526篇论文进行梳理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研究关注腐败的特征、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相对来说只有少部分的研究分析反腐败措施。我们认为对反腐败措施的研究至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为重要。腐败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腐败,控制腐败,减少腐败对社会带来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反腐败措施以及怎样进行廉政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反腐败力度,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反腐败仍然面临着不少挑战。中国的反腐败实践为腐败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研究者应该更加关注中国反腐败措施并研究其特征、变化、成效等。这不仅可以对反腐败理论做出贡献,也对中国的反腐败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可否认,本文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我们只分析了2009到2013年五年间的研究成果。我们下一步计划将时间范围前后拓宽,以更好地反映腐败研究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第二,受到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定量地分析腐败研究的特征;只能选择几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话题展开综述。总之,腐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有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思考,这是腐败问题研究者的机遇,更是挑战。
文章来源:《腐败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基于2009-2013年526篇SSCI文献的综述》,原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编辑时有删减。
本期编辑:小庭白月